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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0********,佛山市三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彭某甲明知苏卡达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公开售卖苏卡达陆龟1只,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友区某(另案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区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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