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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委**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余刑拘役一个月二十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二十三日,于201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和钢管,并自制木头握把和挂钩后将射钉枪、钢管、木头握把和挂钩组装成一把可以击发的枪支,被告人同时将通过网络购买的射钉枪子弹壳收口部位打开后,将气枪铅弹装进弹壳内,用胶水再将子弹壳密封。2020年8月25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委**组**号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火药动力枪型物一支,自制子弹16发。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自制枪型物为射钉枪改制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枪支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痕迹)字【2020】38号鉴定书;4.被告人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枪支、弹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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