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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胖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因家中装修需要,先后多次通过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雷神-998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弹等物。被告人彭某某为了增加射钉威力,就将射钉枪的射钉管据掉,在枪口焊接上无缝钢管,打磨光滑后,又在钢管上加装一个辅助瞄准的激光发射器,制成枪型。经在自家墙壁上试射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使用其自制的枪支外出狩猎竹鸡,因未发现猎物而未果,后将该枪支存放家中。2020年1月19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彭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查获,并将其传唤到案。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制造的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激光发射器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87450****;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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