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10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射钉枪配件、钢珠等,用角向磨光机开槽,自制成长1369mm射钉枪1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家中将其当场抓获,起获涉案枪支及其零部件、制造工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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