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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10,汉族,小学文化,系袁州区某某某某砖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袁州区某某某某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彭某某担任袁州区某某某某砖厂厂长期间,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 雇佣他人在袁州区某某某某某某组山场林地进行挖山取土做砖。2017年4月21日该砖厂因无证占用林地挖山取土被袁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彭某某仍然擅自扩大占用林地面积,继续开展砖瓦生产。经查,袁州区某某某某砖厂系个体工商户。

经鉴定,2017年4月后新增占用林地43.54亩,所占林地森林类型为国家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地类为竹林地。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至袁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某某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龙、曾等人的证言;3.彭某某的供述;4.被占用林地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卷宗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43.5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瑜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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