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12月10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陆序丰,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月17日至2月16日,2020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45天(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2020年3月17日至3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从涟源市**镇***村(原**村)村民彭某甲、彭某乙等七人处承包位于该村**冲的**冲**石场,更名为涟源市**镇**采石场,并从2010年4月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开采销售建筑石料用灰岩。经鉴定,涟源市杨市镇堤基采石场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破坏林地面积7.6亩,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破坏林地面积5.7亩,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破坏林地面积25亩,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破坏林地面积3亩,从2017年6月至2018年鉴定前破坏林地面积12.15亩。涟源市杨市镇堤基采石场在案发前已经对原鉴定意见中的11号小班一部分及不在鉴定范围内的荒山进行了复绿,合计已经复绿面积达23.5亩,且复绿苗木生长情况良好,成活率高。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自动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向涟源市林业局缴纳植被恢复费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姚某某、左某某、彭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增华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11****,158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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