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已判决)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系”公司。在此期间,曹某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俞某谋等人(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2014年12月,南京**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注册登记,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公司成立以来,以居家养老名义,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上述吸收的资金均汇入**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到期本金和利息。
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任南京**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艺术品交易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月芳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985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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