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05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底,被告人彭某某及候某某、吴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接手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候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公司自2011年开始,以为第三方筹集资金做担保为由,以高息为诱惑,招收业务员采取口口相传、发放**公司手提袋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任**公司的总经理。经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彭某某任职期间融资数额185273660元,未支付公众存款数额92795660元。彭某某在任职期间个人提成、工资、福利、补助年终奖共计1514488.5元。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向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退还20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交易查询、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
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侯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吕某某、乔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弓某某、姜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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