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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29日、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1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0日至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被害人柯某某未给自己的“病”治愈心生怨恨,随电话邀约柯某某到其位于铁山区**路**号的家中谎称帮其按摩治病,柯某某到其家中后,被告人彭某某以“玩性刺激”为诱惑,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绳索、塑胶粘胶带等工具,将柯某某捆绑在木沙发椅子靠背上,再用红色布和透明胶带将柯某某的脖子和嘴封住。被告人彭某某捆绑、禁闭柯某某期间,先后两次给柯某某送水和送饭,但并没有将柯某某松绑或放行。直至2019年3月18日15时许,柯某某被其家属和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并送黄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周某甲、石某某、占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同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20时许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民警在黄石市铁山区**社区**楼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泄私愤为目的,以捆绑、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茅民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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