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辛集市**花园**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前女友郝某某因同居期间有经济往来,2020年3月份双方分手后,彭某某想要回登记在郝某某名下的大众CC汽车,2020年4月29日19时许,双方在南智邱中国农业银行见面后,彭某某不顾郝某某反抗,强行将其拽上汽车,搂住郝某某上身,脱掉郝某某的鞋子,为阻止郝某某下车,揪住郝某某头发,掐住其脖子,咬伤,扭伤郝某某的左腿,将郝某某带至辛集市幸福城寻找那辆大众CC汽车时,与赶到现场郝某某的母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损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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