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现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十年前在邵阳市新宁县购买了一把单管猎枪及猎枪子弹后,一直将此猎枪收藏在家中并用来打猎。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携带此猎枪在隆回县**乡的山里进行打猎。2020年4月9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隆回县**乡**村被告人彭某某家里搜查出1把单管猎枪、27发猎枪子弹、1261发铅弹。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1把单管猎枪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27发猎枪子弹被认定为弹药,1261发铅弹被认定为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玉灼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