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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于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路**所**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5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5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涪陵区西城华府云一酒店6225房间内拿到让瞿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购买的毒品后下楼,在楼下公路旁被民警查获,现场从其衣包内查获毒品23.96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禁(毒检)[2014]1558号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先明

2014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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