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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8********,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四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彭文祥家院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彭某某身穿蓝色衬衣左侧上衣兜内装着的一个红塔山烟壳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红色粉末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25克;从被告人彭某某身穿蓝色衬衣右侧上衣兜内查获用黄色塑料瓶装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瓶(经称量,净重7.01克)和用透明玻璃瓶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混合物一瓶(经称量,净重0.11克);从被告人彭某某身穿蓝色衬衣左侧下衣兜内装着的一个紫云烟烟壳内查获用塑料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1克)和外用透明塑料袋装内用黑色塑料袋装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4.28克);从被告人彭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组的家中卧室内的床上被褥下面的床板上查获红色片状甲基苯丙胺二粒,经称量,净重0.21克;从被告人彭某某身穿的绿色裤子左侧裤兜内查获人民币345元;从被告人彭某某身穿的绿色裤子右侧裤兜内查获VIVO牌玫瑰金色触屏手机一部。

本案共查获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毒品11.97克(其中甲基苯丙胺11.75克,海洛因0.11克,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混合物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郭蕊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盈江分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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