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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务工,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园**小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4日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以被告人彭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乙于2020年4月15日在桂平市人民广场向一绰号叫“阿某某”的男子购买了一矿泉水瓶净重为230克的美沙酮后,将该毒品藏匿在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园**小区**号出租屋的冰箱内。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彭某乙在被桂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了上述毒品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乘车记录、认罪认罚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乙非法持有毒品甲美沙酮23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乙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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