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天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天政发[2018]6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天门河渔薪镇杨场至净潭乡净潭大桥,汉北河竟陵汉北桥至九真八一大桥)实行全面禁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
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门河渔薪镇赵场村十组河段(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鱼,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渔获物刁子鱼9条,龙虾1只。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说明、《湖北省水产局关于确认“地笼网”为禁用渔具的函》复印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复印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天政发[2018]6号)复印件、《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农发[2016]7号)复印件、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非法渔获物照片、现场坐标图、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8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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