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楼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宁县**楼镇**村**组的自家花生地里放置了四个铁制猎捕夹用于猎捕野兔,共猎捕到野兔一只、麂一只。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猎捕的兔类野生动物为“华南兔”,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只华南兔经济价值为80元;所猎捕的麂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只麂经济价值为3000元。

经查,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且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