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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98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0时许,彭某某带着自制网兜,用矿灯照明,沿着河沟用网兜猎捕青蛙,将青蛙猎捕后装到鱼皮袋内。被抓获后,经过现场清点,彭某某捕蛙类49只。经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初步鉴定,猎捕的49只蛙类是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的物证鉴定书等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芳

韩青梅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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