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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住宁德市蕉城区鹤山路**弄**号**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白马山使用禁用猎夹捕获一只野猪并宰杀,后将一只后腿卖给其一个微信朋友(微信账号“f328666”),得款人民币500元,其余的被其与家人食用。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涉案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查获的猎夹等实物工具三套为宁区政【2017】13号通告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区政[2017]13号)、淘宝账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提取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其芳

检察官助理:谢巧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二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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