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孝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同吴某甲、宋某某、吴某乙约好一起驾车去孝昌县邹岗镇钓鱼,途径孝昌县邹岗镇林场新村信义光伏产业园时,被告人彭某某坐在车上使用其携带的高压气枪打鸟,被孝昌县公安局邹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局公告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肖港镇**村**号,联系电话:1316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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