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人民法院法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本院批准,8月22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RHG1111通过微信号******购买卷烟并加价销售,共计购买147301元卷烟向外售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鹏、张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超
检察官助理:张怡昕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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