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广西东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东兴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通过微信多次在微信上销售香烟给曹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收到曹某某、付某某微信转账后,在广西东兴市通过客运班车及物流公司发给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的曹某某、付某某卷烟,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多次向曹某某、付某某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1063735元。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物流从广西东兴市发往到广西桂林市**镇**路***物流公司给曹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伪劣卷烟被临桂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及其住处查扣的香烟有均为伪劣卷烟的南京、中华、利群、SESE等,共计1283条,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处扣押抽样送检,送检的香烟均属伪劣卷烟。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283条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71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管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他人销售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明洪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文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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