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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彭某某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以“天水第一驾校甘谷分校”和“盛达驾校”的名义,在甘谷县新兴镇县中医院对面设立报名点招收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组织考试,并以报名费、“保过费”名义共收取杨某某、蒋某某等二十七人共计115500元。至案发时,已查实仍有22名学员未取得驾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招收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组织考试,扰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并以报名费、“保过费”的名义收取杨某某等二十七人共计115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根定

2019年109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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