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4〕5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元顺台**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自2008年起在昆明市官渡区万德老村非法经营诊所,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因非法行医三次被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4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764****;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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