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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行医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镇**村**号。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9月4日被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职业活动,并处罚金3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6月13日被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金9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曾先后2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下,仍在苍南县灵溪镇**住处内,为患者萧某某进行脚踝扭伤的诊疗活动,后被苍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移送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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