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庄**号,于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蒙城县**镇**庄彭某甲家门前,彭某甲和彭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彭某某(系彭某甲弟弟)到场与彭某乙发生厮打,彭某某将彭某乙打伤。经鉴定,彭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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