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同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8*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同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学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同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学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同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 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在被告人朱某甲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的老家中,通过互联网在“番茄社区”app中以伪装直播“炸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在被害人潘某某加入直播间后,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等人通过自导自演等手段伪造多人参赌的假象,随后通过镜头外换牌的手段将一副较大的“豹子牌”发给潘某某,随后以付款开牌的名义欺骗潘某某不断下注,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8210元。
同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在上述同一地点,通过同一手段对被害人代某某实施网络诈骗,共计骗得代某某人民币121410元。期间,被告人彭某甲等人以“豹子牌”奖励金名目返还给代某某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彭某乙主动退出赃款31000元,被告人朱某乙主动退出赃款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乙、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乙、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朱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鲁婧
检察官助理:唐晗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朱某甲、彭某乙现均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赃款50600元随案移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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