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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大军等3人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黄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园区**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大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9********,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8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园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驾驶牌照号为浙B9****的面包车(实际牌照为浙B3****)窜至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实验中学工地,三人翻墙进去潘火实验中学工地,在工地一号楼架空层仓库盗窃江苏上上牌电缆线等物品(经认定价值3万余元)。后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将盗窃电缆线以1万余元的价格卖至李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处。

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驾驶牌照号为浙B9****的面包车(实际牌照为浙B3****)窜至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实验中学工地,三人翻墙进去潘火实验中学工地,盗窃放置在工地空地上的一盘江苏上上牌电缆线(经认定价值6万余元)。后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将盗窃电缆线以2万8千余元的价格卖至李某甲、刘某某处。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驾驶牌照号为浙B9****的面包车(实际牌照为浙B3****)窜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环城南路与盛莫路交叉口东展新工程工地,盗窃放置在工地的一盘电缆线(经认定价值5万余元)。后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将盗窃电缆线以2万余元的价格卖至李某甲、刘某某处。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两次窜至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永能产业低压分公司,四人翻墙进入,盗窃放置在永能产业低压分公司的宁波球冠牌电缆线(经认定价值14万余元)。后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将盗窃电缆线以5万余元的价格卖至李某甲、刘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路面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等;

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缪某某、龚某某、施某某、姚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及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宇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彭大军、彭某乙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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