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彭某某( 己刑事拘留)等六人合股,并以每天130元的工钱雇请被告人彭某乙望风、放哨,分别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中的一个竹林里及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彭某甲家小卖部处,以股分分成形式,分工明确,提供场地、赌具, 每天招揽不特定的20至30人,以骨牌为赌具、以人民币为赌注,以“打鸡针” 方式进行赌博并进行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渔利1000元。2020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彭某某等人再次用同样的方法招揽彭某庚等20多人在彭某甲家经营的小卖部处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1759元、赌具一批及望风、放哨用的对讲机一台。至2020年8月10 日止,被告人彭某甲等六人每人分得6000元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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