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伙同马洪芳(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在红安县高桥镇罗家湾以“推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万余元。被告人彭某乙负责赌场望风和为参赌人员引路,每天获取200元至300元的高额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证明、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殷某某、刘某某、汤某丙、某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乙为彭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系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莉娟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大简湾村冯家田6号,联系电话1592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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