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均已判刑)合伙经营手游捕鱼赌博平台,由彭某丁、彭某戊夫妇出资购先后买了“神龙**”、“阳光**”、“威龍**”等手游捕鱼赌博平台,供网络参赌人员进行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以人民币上下分结算的赌博活动。前述网络赌博平台共计接受参赌人员赌资13159.2941万元,共计盈利1317.5598万元。
被告人彭某甲在明知彭某丁、彭某戊等人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帮助管理赌博平台的后台数据,领取工资3.5万元,并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10日为该赌博平台从银行取走赃款10万元。经查,彭某甲在前述网络赌博平台工作期间,该网络平台共计从支付宝账户接受赌资1338.923955万元,从微信账户接受赌资5701.993994万元。
被告人彭某乙在明知彭某丁、彭某戊等人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为网络赌博平台充当客服,专门负责为参赌人员进行人民币上下分结算服务。经查,彭某乙在前述网络赌博平台工作期间,该网络平台共计从支付宝账户接受赌资658.220423万元,从微信账户接受赌资4079.1525万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1万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彭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彭某丙、彭某戊、彭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甲、彭某乙均系从犯,且均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980738****、137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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