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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6日,庄某某、马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准备盗窃摩托车。2020年2月17日,庄某某、马某某经商议决定到揭西县盗窃摩托车,并联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及杨某某发(另案处理)帮忙骑走盗窃车辆,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7日下午,庄某某伙同马某某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先后偷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军田东路**号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00T-3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V03****),偷走被害人吕某某放在金凤花园附近**母婴店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10cc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VP**98),偷走被害人韩某某放在河婆新城三期对面商铺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100CC女装摩托车。得手后,白色五羊本田WH100T-3女装摩托车由杨某某发负责骑回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银色五羊本田100CC女装摩托车由被告人彭某乙负责骑回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新大洲本田110cc女装摩托车则由被告人彭某甲负责骑回汕头市贵屿镇,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分得报酬人民币500元。

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WH100T-3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银色五羊本田100CC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新大洲本田110CC女装摩托价值人民币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马某某、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吕某某滔、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乙、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庄某某、彭某乙、彭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DVD光盘。

(二)2020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伙同李某某钊(另案处理)窜到揭西县棉湖镇兴华路***号****店门口,盗走被告人林某某凯放在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WH100T-3女装摩托车。得手后,该摩托车由李某某钊负责销赃,被告人彭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灰色五羊本田100CC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

另查,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彭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笔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制作笔录,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凯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彭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光盘。

综上,被告人彭某甲盗窃作案二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00元;被告人彭某乙盗窃作案一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2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乙、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乙、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乙、彭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三份,DVD光盘三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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