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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桂林市秀峰区**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还有其他同案人员需移送审查起诉,要求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彭某乙涉嫌盗窃罪的相关证据材料,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于2021年1月5日以被告人彭某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起诉。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乙在桂林市临桂区**大道**酒店对面的人行道电动车停车位发现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的钥匙拔掉,并打电话给其哥哥被告人彭某甲叫彭某甲过来将该辆电动车开走。后被告人彭某甲骑一辆电动车从***小区出发到**酒店附近找到彭某乙,被告人彭某乙将该电动车的钥匙交给被告人彭某甲,由被告人彭某甲将失主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开走,彭某乙骑着彭某甲的电动车一起离开。后被告人彭某甲将被盗电动车开到***小区*栋*单元地下室藏匿,并将被盗电动车的钥匙交给被告人彭某乙,后彭某乙到***小区地下室将被盗电动车座垫下的电源关掉。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的电动车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失主廖某某,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失主)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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