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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等人非法狩猎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通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日16时至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以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为目的相约一起去云梦县**乡**村**垸虾塘附近猎捕野生鸟类。天黑后,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强光探照灯等禁猎工具捕获6只活体黑水鸡,后经鉴定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6只黑水鸡均被放生至捕获地点空旷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湖北生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扣押、放生笔录;4云梦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报告;5.被告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我省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鸟类动物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爱斌

检察官助理:余良川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于云梦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21721****;彭某乙取保候审于云梦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1712****;胡某某取保候审于应城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22718****。

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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