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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桂平市**镇**村**屯村民在未与**村**屯村民协商的情况下,在**镇**小学附近的荔枝林地挖了一条路基准备铺设水泥路,**屯村民认为该林地属于**屯所有,不同意**屯在此处修路。2019年1月29日9时许,**屯村民将路基打好后**屯村民就出来阻拦,双方在**小学门口附近分别聚集了几十个人争吵、对骂,**镇政府和石龙派出所工作人员接报到达现场后要求**屯一方先暂停施工,待双方派代表到镇政府协商好后再作处理。14时许,**屯村民在未协商好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继续施工铺路。**屯村民发现后迅速组织人员出来阻拦,**屯村民手持铁棍,锄头、木棍等工具去到现场,**屯村民也拿铁棍、铁铲、锄头、长勾刀等工具在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对峙,石龙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劝双方冷静处理,但双方一言不合便发生械斗。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手持铁棍、竹棍与**屯村民对打,打斗过程中彭某乙、彭某甲、彭某丙被**屯村民打伤。经鉴定彭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彭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黄某甲、彭某丁、黄某乙、严某某等人证词,被害人彭某丙陈述,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1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乙、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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