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303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被害人周某某未给彭某甲结清工程款项为由,于酒后到周某某位于仪陇县**镇***旁的租住房屋外讨要工程款。彭某甲、彭某乙见周某某及其妻子不开门,便用脚将周某某房屋的卷帘门踢坏,强行进入周某某家中,并抓扯、殴打周某某,致周某某软组织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彭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金成
检察官助理:刘丹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彭某甲联系方式1888178****,彭某乙联系方式1899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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