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丽、江小艳、王兴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和张某甲在巫山县城移民广场长乐宫洗浴城商量开设赌场,约定平均占股、平分利润。后三人于2020年1月19日、21日晚在巫山县城阳光商务宾馆352房间,2020年1月20日晚在巫山县城西部地带茶餐厅222房间共开设赌场三次,邀约赌客以猜铜钱单双“赌宝”的形式赌博。三人开设赌场累计抽水11000余元,除去开支纯获利7200元由彭某甲、李某、张某甲三人平分。
2020年1月21日22时许,巫山公安民警在巫山县移民广场阳光商务宾馆352房间将被告人彭某甲抓获,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月28 日,巫山公安民警到巫山县**乡**村**组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2月1日,张某甲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举了陶某甲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已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照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张某甲的举报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张某丙、刘某甲、田某甲、黄某乙、胡某甲、刘某乙、蒋某甲、任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巫山县公安局调取的西部地带茶楼大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水钱”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分工合作,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李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肆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共276页,光盘二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张某甲的举报立功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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