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州星**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上述八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合伙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大道**号**广场**房设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话术”剧本和电脑、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并招聘大量员工从事诈骗活动。员工被告人彭某乙负责电脑、网络维护、日常考勤和管理部分微信号,员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和朱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赵某某、温某某、彭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按照公司安排的“话术”剧本假冒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乙等人联系,编造生病、失恋等博取好感或同情,以回到乡下外公外婆家茶叶田为由,借机向被害人推销高价茶叶,被害人上当付款后,由被告人彭某甲在网上购买低价茶叶发货给被害人。此外,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还按照公司要求以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红包。诈骗所得款项均转帐给被告人杨某甲进行管理。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去到上述地点将上述人员抓获,并缴获电脑、手机、文件等物品一批。经统计,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8574.14元,其中被告人邱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060元,被告人邱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4372元,被告人曾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519元,被告人戴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757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92元,朱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480元,胡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30元,李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20元,杨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90元,杨某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0元,赵某某、温某某、彭某丙未诈骗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拣开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彭某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九册、光盘五十七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乐平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六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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