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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王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96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7月5日间,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经预谋,在本区**街道**宾馆**室,利用房内麻将用具的便利,召集同乡彭某乙、尹某某、彭某丙、田某某等多人前往赌博。被告人彭某甲负责开设、看管房间、提供服务,抽取头薪款,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部分人员前往赌博,头薪款二人均分。期间因参赌人员增多,二被告人另在该宾馆**室另开一赌局,以相同方式经营。

2020年7月5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13人,用于赌博的筹码折合人民币17000元。经查,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于2020年7月1日至7月5日间抽取头薪款人民币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核查记录表、证明、农村低保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彭某乙、樊某某、尹某某、彭某丁、王某乙、田某某、彭某丙、颜某某、龙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段某某、彭某戊、朱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群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2020年10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

1505839****、1785873****

2.取保候审决定书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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