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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8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告人邓某某商定从东海***运输船上盗窃柴油,以每桶300元或320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彭某甲。

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C61****江陵箱式货车,先后九次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路**码头、珠海市横琴**旁码头、珠海市淇澳**公司码头、珠海市香洲区**码头,伙同东海***船上工作的被告人彭某甲一起,乘无人之机,秘密将东海***船上的0号柴油装到货车上运走,九次共盗窃了被害人彭某乙的0号柴油38桶(每桶230公升,共计8740公升),价值人民币44661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再次来到停靠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路**码头的东海***船上,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0号柴油8.25桶,价值人民币9402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邓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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