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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乙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9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里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周斌、金一振,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存,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里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琴、梁婉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为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农贸市场**区甲档口经营者,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为该市场乙档口、丙档口经营者,被害人全某某为该市场丁档口、戊档口档口经营者。彭某甲、彭某乙、陈某乙、陈某丙为亲戚关系,且与全某某素来不和。

2019年2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戊档口旁水沟小便,被害人全某某见状双方发生口角,后全某某因急于送货先行离开。几分钟后,当全某某送货完毕返回市场时,再次与彭某甲互骂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彭某乙见状上前参与打斗,使用拳头对全某某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随后全某某冲向乙档口、丙档口,将档口桌子上的蔬菜掀翻在地,被告人陈某乙见状上前将全某某摔倒在地并踢踹倒地的全某某,全某某妻子包某某见状同围观群众一起将双方拉开,随后全某某返回档口拨打电话准备报警,被告人陈某甲扔蔬菜砸中全某某,全某某再次冲向乙档口、丙档口,将档口的蔬菜掀翻在地,陈某乙冲过去用手勒住全某某的脖子,将全某某摔倒在地,后陈某乙、陈某甲、彭某甲等人用脚踢踹倒地的全某某。后经鉴定:伤者全某某面部、左肩部软组织挫伤,身体多处擦伤,左侧第5、6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9日16时许,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甲前往大浪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主动前往大浪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乙在龙华**街道**市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础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王某某、包某某、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勘验检查工作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7月2

附:

1.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讯问笔录4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及被害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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