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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颜某某等3人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喻某某、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在湘乡市**镇**村*组将龚某某家养的香猪赶至原龙湖学校围墙内并围住,后三人手持锄头、松锄等工具将香猪打死,后将香猪用蛇皮袋子装好装车盗走,之后将香猪拖至喻某某家进行脱毛、破猪、藏匿等处理,被盗香猪重约110斤。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猪价值约3190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梅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颜某某、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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