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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黄军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4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黄军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黄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军、彭某甲与刘某甲、彭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在汨罗市**镇**小学附近范某某家、**水库附近罗某某家、长沙县**镇“怀鸭婆”家、**镇**水库彭某丙家和吴某某家开设赌场,其中黄军参与开设赌场十天,共计抽头渔利55万余元,彭某甲参与开设赌场十二天,共计抽头渔利66万余元。开设赌场期间,黄军、彭某甲负责“望风”,并每天领取500元的高额报酬。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军、彭某甲在刘某甲(另案处理)开设在汨罗市弼时镇的赌场内望风时,刘某甲与刘某丙(已判决)因为赌债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原李家镇画眉村“碧水桥”附近打架。随后,刘某甲安排彭某丁准备刀具,安排王某乙准备枪支,同时纠集了黄军以及彭某丁、彭某戊、欧某某、刘某丁、王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前往约定地点。彭某甲与王某乙开车到刘某戊处取了一把猎枪后到汨罗市原李家镇十字路口与刘某甲等人会合。到达约定地点后,刘某甲、王某乙、黄军、彭某甲、彭某丁、欧某某、刘某丁、彭某戊等人下车,看到刘某丙一方后,刘某甲、王某乙各手持一把枪在先,带领黄军、彭某丁、欧某某、刘某丁、彭某戊持管杀、砍刀等械具往刘某丙一方冲去,彭某甲等人也紧随其后。此时,刘某甲一方用枪对天鸣了一枪,刘某丙一方听到枪响后便四处跑散了,刘某甲、王某乙、黄军、彭某甲、彭某丁、欧某某、刘某丁、彭某戊等人追了一段距离后未追上便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丙、吴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丁、彭某戊、欧某某、彭某丁、刘某戊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黄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彭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军、彭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黄军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在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处刑,并处罚金;犯聚众斗殴罪在三年以上三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处刑;对被告人黄军犯开设赌场罪在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刑,并处罚金;犯聚众斗殴罪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任珊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黄军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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