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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交通肇事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5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51分,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桑植县瑞塔铺镇小学出发欲驶往桑植县空壳树乡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空壳树乡空壳树村老粮店弯道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线碰撞上对向车道步行的陈某某、谷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谷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主动电话报警、报险和联系急救。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彭某甲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钟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和CT检测报告、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过弯道路上通行操作不当,造成行人一死一伤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峪林

检察官助理:方冬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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