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5时,被告人彭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长木材从道县桥头镇和平村往道县仙子脚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35分,途经X037线道县桥头镇鱼田村张家洞自然村路段时,车厢后门与行走在车辆右侧道路边缘的被害人张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被道县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长木材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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