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1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谢运君,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交由本院承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由西往东行驶,驶至钢城驾校前地段时,车头撞上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彭某丙的背部,将彭某丙撞倒并碾压,致彭某丙当场死亡。事发后,彭某甲驾车离开了现场。当晚22时55分许,彭某甲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西阳派出所投案,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彭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的近亲属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彭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照片、现场平面图、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彭某乙、邬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期间对四周观察不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妍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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