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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08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6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9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1112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1012日至11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15月初,被告人彭某甲为在宜昌市夷陵区**镇承接房屋建设工程,遂在宜昌市**路伪造名称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2011522日,彭某甲使用该印章与发包人贾某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破案经过、合同原件、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哀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91041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饮酒后驾驶鄂E****7**牌轿车从湖北省保康县出发沿**公路返回宜昌市夷陵区,当行驶至夷陵区**集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伪造公司印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122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组,联系电话1326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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