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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8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因危险驾驶行政拘留十日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6月6日2020年6月6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6月3日

办理案件流程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黑色无牌照长岭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乘车人夏某某沿佳木斯市长胜路行驶时,与高某某驾驶的白色黑D****0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佳木斯交警支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彭某甲有醉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侦查机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彭某甲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 234 mg/100ml。后经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彭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甲赔偿了高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高某某的谅解。

证据清单

1.​ 物证: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车辆的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无驾驶资格

认罪认罚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3,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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