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泗洪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彭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化新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泗洪县开发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西桥中间直行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逆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乘坐彭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彭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彭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甲在事故发生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一个月零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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