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 2016年1月22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9月8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从洛阳市洛龙区长厦门街出发,向渑池方向行驶,行至洛宜快速路第509号路灯杆处道路时,撞坏道路隔离护栏,驾驶车辆在对面车道逆行逃逸,后被抓获。经宜阳县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彭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彭某乙、郭某某、彭某丙证言;
4.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彭某甲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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