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驾驶鄂M****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人民大道东锐风制衣厂门前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0. 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陈某某、彭某丙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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